党校发[2003]3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分校建设,发挥党校分校的作用,使党校分校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党校分校在总支(党委)领导下、在校党校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党校分校的校长由总支(党委)书记兼任,联合党校分校由排名在前的总支书记兼任校长,排名在后的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组织干事兼任教学秘书。
三、党校分校要对培训对象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形势任务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等教育。
四、党校分校主要对本单位的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读书班、报告会、党课、座谈会、研讨会、演讲会、知识竞赛、观看电影、参观等多种形式,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网络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来加强教育和培训。
五、党校分校要按照党校教学大纲,结合新生入学教育或对自愿报名希望接受党的基本知识和了解怎样争取入党有关知识培训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普及性启蒙教育;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前的一次培训和预备党员的培训要严格按照校党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党校分校可聘请校党校教师授课,也可由本总支(党委)的同志授课,教师授课应密切联系实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
七、党校分校每年要有年度计划、工作总结;每期培训班要有小结。
八、分党校档案的归档范围为:年度计划、总结,培训班通知、活动安排,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考勤表、考试(考核)成绩、结业人员名单,统计材料,音像资料等等。
九、分校若学员较少或其它原因不能开班,可与其它分校联合办学。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