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发[2002]2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党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党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党校教师聘任办法:
一、聘任原则:
1、以兼职为主。
2、坚持本人自愿和党校教学需要相结合。
3、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
4、队伍结构合理,保持相对的稳定。
二、党校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热心于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工作。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3、一般以下列人员为主:
(1)学校党委常委、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
(2)有关职能部门和党总支负责人;
(3)校内外从事党建、经济、 管理、国际政治等专业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和专家学者;
(4)地方党政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
三、聘任方法:
1、本人申请或由他人推荐。
2、党校校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情况进行研究。
3、给受聘教师颁发聘书。
4、聘期一般为两年,根据党校教学需要可以续聘。
四、党校教师享有的权利:
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相应的授课酬金。
2、党校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
3、无偿利用党校的有关资料。
4、对党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党校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风和教风,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认真倾听学员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3、带头增强党性,端正党风,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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